(2017)黑0624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传宝申请执行刘洪兵、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传宝,刘洪兵,陈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马传宝,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洪兵,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陈金凤,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凤玖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