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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子兵与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兵,王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405号原告:吴子兵,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王贺,女,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吴子兵与被告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子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子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半收取计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吴子兵负担。审 判 长  鲁祥云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