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子兵与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兵,王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405号原告:吴子兵,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王贺,女,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吴子兵与被告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子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子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半收取计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吴子兵负担。审 判 长 鲁祥云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