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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林辉与王培标、王培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林辉,王培标,王培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申林辉,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朱庄村朱庄。被执行人:王培标,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苏屯乡任大庄行政村任大庄。被执行人:王培虎,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苏屯乡任大庄行政村任大庄。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主要负责人:吕威,该支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培虎有皖K8D5**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执行人王培虎皖K8D**汽车。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所查封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欠款。二、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