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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919陈成与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陈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30岁,汉族,号码320830198605280213,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与天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蔡红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与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盱劳人仲案字(2016)第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