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申请执行人黄志福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福,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福,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福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尚欠案件款人民币214000元、利息21400元、诉讼费410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 勇审判员 侯剑莉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师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