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朱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苗某某通话证实被执行人朱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苗某某执行款3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执10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