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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舒兰市交通运输局追偿权纠纷一案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舒兰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靳筱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杨淑娟,局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追偿权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支付400000.00元,剩下年底给付,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