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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黄茜与王登升、孙金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茜,王登升,孙金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初4444号原告:黄茜,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梅,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登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孙金双,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倩与被告王登升、孙金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倩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倩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