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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翠萍与黄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翠萍,黄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丁翠萍,女,1952年5月8日生,回族,现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黄美玲,女,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丁翠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478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6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果。3、2017年10月24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孝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