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4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4771黄除珍与翟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除珍,翟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771号原告:黄除珍,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亚平,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黄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薇,该公司员工。原告黄除珍诉被告翟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除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除珍撤诉。案件受理费972元,依法减半收取486元,由黄除珍负担。审 判 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娅珺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