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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楚奇、吴玉兰等与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楚奇,吴玉兰,周燕妮,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周楚奇,男,1959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吴玉兰,女,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周燕妮,女,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绍圣,董事长。原告周楚奇、吴玉兰、周燕妮诉被告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7526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返还装修费4,000元;返还电梯设备安装费14,02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14,0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返还办证费用22,12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22,1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于2017年7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然其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其名下房地产多数设有中国农业银行松江支行及多个案外人高额抵押债权,目前正在评估、拍卖阶段。上述财产处置后尚不足以偿还抵押债权。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