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6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宋笑平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557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笑平,男,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8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移送执行宋笑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