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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代世国与张阿志王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世国,张阿志,王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4334号原告代世国,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冯春,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志,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靖市,被告王秀霞,女,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862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23日暂计至2017年9月23日,以后另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000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阿志、王秀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代世国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阿志、王秀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代世国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苟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