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徐微微与张贵、赵洪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微微,张贵,赵洪爱,赵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5154号申请人:徐微微,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申请人:张贵,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迁安市,现住迁安市。被申请人:赵洪爱,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迁安市,现住迁安市。被申请人:赵洪兵,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迁安市。原告徐微微与被告张贵、赵红爱、赵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微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张贵、赵洪爱、赵洪兵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徐微微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贵、赵洪爱、赵洪兵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徐微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贺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