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6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云华与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华,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610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华,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涛。李云华与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李云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8468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均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云华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