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云茂与谭民源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茂,谭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胡云茂,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谭民源,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执行胡云茂与谭民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14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民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云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民源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庄村有厂房约6000平方米、磨球设备一套,属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谭民源司法拘留15日。2017年9月20日,胡云茂与谭民源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5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