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志胜与韩桂武、李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胜,韩桂武,李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志胜,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北南环境艺术雕塑工作室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韩桂武,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福霞,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董志胜诉韩桂武、李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志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2010元。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韩桂武在招商银行存款3万元,余款董志胜同意等韩桂武、李福霞有社保收入后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