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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希军与农安县万金塔乡双山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希军,农安县万金塔乡双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黄希军,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万金塔乡双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福宝。申请执行人依据农安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06)吉农民初字第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黄希军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当日予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并提交相关证据。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吉012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黄希军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吉01执复4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黄希军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农安县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希军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06)吉农民初字第4596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和解已经履行完毕,没有新的执行内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希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