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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668号李宝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668号 开庭日期:2017年10月24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李宝 出生日期 1991年4月7日 民 族 汉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职 业 工人 住 址 云南省景洪市。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7】70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宝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景洪市嘎兰南路喷水池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宝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8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钰 人民陪审员  刘晓洁 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 二○一七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恒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