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伟民申请执行邵成付、河南中材水泥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民,邵成付,河南中材水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民,男,今34岁,198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邵成付,男,今52岁,1965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中材水泥装备有限公司。李伟民诉邵成付、河南中材水泥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1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伟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邵成付名下位于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D区19号、中原区工人路西航海路南王府商务4层401、402、403、5层501、5层502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彦 超审判员 ��杜虎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