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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俭刚与方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俭刚,方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3338号原告:陈俭刚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蓉,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明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陈俭刚与被告方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5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经济损失2025元(以3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21日计算至2017年7月4日),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按上述方式计算,以上合计暂计37425元;庭审中原告明确经济损失即为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0日,被告对原告的工资报酬进行了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工资35400元,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结清。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而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俭刚劳动报酬354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7月4日止为20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方明负担。原告陈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婷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