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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1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宝龙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龙,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1323号之一原告:梁宝龙,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告:王斌,男,10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梁宝龙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梁宝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宝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洁审 判 员  李焕庭人民陪审员  郑志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紫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