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31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宝龙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龙,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1323号之一原告:梁宝龙,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告:王斌,男,10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梁宝龙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梁宝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宝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洁审 判 员 李焕庭人民陪审员 郑志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紫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