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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杰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宝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杰晨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宝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605号申请人成都杰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建高,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宝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杭。成都杰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宝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成都杰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