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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0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颖、黄学锋与被执行人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黄学锋,刘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颖,女,197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黄学锋,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巍,男,1974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张颖、黄学锋与被执行人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巍于2017年05月07日前一次性还款申请执行人张颖、黄学锋13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巍的车辆(车牌号码豫QDD6**)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巍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颖、黄学锋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02民初3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