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红桃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红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80号 罪犯李红桃,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金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浙刑一终字第28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2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李红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李红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6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红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红桃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李红桃提请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7次,余分7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严重刑事犯罪,属从严掌握减刑罪犯,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红桃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喜华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