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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岩与莒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莒文杰,李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女,1952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莒文杰,女,1950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俊芳,男,1949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岩与被执行人莒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8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现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恢复执行。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宁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