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传亮申请执行乔翠林、侯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传亮,乔翠林,侯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169号申请执行人:金传亮,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乔翠林,女,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侯占和,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金传亮与被执行人乔翠林、侯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乔翠林、侯占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5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秦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