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刘国誓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刘国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镇海北街93号205、206、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0001L3X20。负责人:郭明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芳,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刘国誓,男,196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国誓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国誓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李亮德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