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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应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应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827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联络。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泳。被告:张应碧,女,生于1952年12月,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应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撤诉申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本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