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特2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汇丰路*号。负责人:王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21号。法定代表人:何梅。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棒棒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