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彪与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王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5292号原告:张彪,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森,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彪与被告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自2016年6月29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二分(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使用六个月,月息二分,到期归还本息,被告给其出具借款证明。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被告王森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2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但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有借款利率或借款期限,故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彪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