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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润海与湄潭县林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润海,湄潭县林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润海,男,汉族,住山西省宁武县。被执行人湄潭县林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加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贵州省湄潭县泽溪路和茶圣北路交叉路口的欧陆风情小区内97套住宅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湄潭县林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湄潭县泽溪路欧陆风情小区内的97套房屋(详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执行员  陈然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