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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7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22号5-2-101室。法定代表人:洪银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刚,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金荣,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以EMS法院专递向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状中明确载明的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22号5-2-101送达开庭传票,该专递被退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变更送达地址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故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590元,减半收取计17795元,由上诉人天津盛度珠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 昊书 记 员  陈晓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