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9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定平、张晓华、杜朝江、郭俊、周胜勇、赖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余定平,张晓华,杜朝江,郭俊,周胜勇,赖春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9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军,行长。被执行人:余定平,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张晓华,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杜朝江,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郭俊,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周胜勇,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赖春蓉,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定平、张晓华、杜朝江、郭俊、周胜勇、赖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定平、张晓华、杜朝江、郭俊、周胜勇、赖春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借款132569.1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定平、张晓华、杜朝江、郭俊、周胜勇、赖春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定平、张晓华、杜朝江、郭俊、周胜勇、赖春蓉立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定平、张晓华、杜朝江、郭俊、周胜勇、赖春蓉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9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