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生贵、廖佳菊与被执行人程仕安、程德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生贵,廖佳菊,程仕安,程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蔡生贵,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廖佳菊,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程仕安,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程德勇,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2017)川080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仕安、程德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仕安、程德勇银行存款1536655.00元(股权转让金1500000.00元、违约金5万、诉讼费18750.00元、执行费17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