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4896朱金萍与李彦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民,朱金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民,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萍,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季婵,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彦民因与被上诉人朱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27日按照李彦民提交上诉状时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通知其于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查询,上述邮件已于2017年9月29日妥投,但至本院通知的开庭之日,上诉人李彦民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彦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李彦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