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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侯旭明、威海市白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旭明,威海市白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旭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白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诸往镇唐家村。法定代表人:李百云,任经理。上诉人侯旭明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白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侯旭明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侯旭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旭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上诉人侯旭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光成审判员  赵 芳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铭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