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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德泉等3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德泉,赵中阳,邱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德泉,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4年4月10日被原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27日被原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1998年3月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劳动教养1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中阳,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23日被原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赌博,于2014年7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6年6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邱云,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11月18日被原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龙德泉以帮忙要债为名相继纠集被告人赵中阳、邱云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宝塔山的路边蹲守,被告人龙德泉在车上见到被害人吴某在附近出现,随即告知被告人赵中阳、邱云,由被告人邱云扣住被害人吴某脖子,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抓住并将被害人吴某强行带上被告人赵中阳驾驶的车辆,被告人龙德泉、邱云将被害人吴某夹坐在车后排座位上。被告人赵中阳驾驶车辆沿书院路往北直至长沙市八医院,开至杜甫江阁时,被告人龙德泉问被害人吴某“你知道什么事不”,被害人吴某回答“看怎么了难”,被告人赵中阳问被害人吴某有什么想法,能出多少钱,当被害人吴某回答3万元,被告人邱云随即说道“那我们头呢”,被告人龙德泉亦称少了,起码要3.5万元。在被害人吴某犹豫时,车辆开至万达广场,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便以不给钱就将被害人吴某带至派出所或带至没人的地方等方式恐吓被害人吴某,被告人龙德泉并指使被告人赵中阳下车假装给派出所打电话,被告人赵中阳上车后对被害人吴某说已联系好了派出所,被害人吴某被迫同意给付3.5万元。被告人赵中阳遂驾驶车辆往回开,被告人龙德泉让被害人吴某电话联系家属筹钱。同日21时许,车辆行至大椿桥生鲜市场路口,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等待被害人吴某家属送钱。在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将3.5万元交给被告人邱云时,被告人邱云示意并要求其将钱交给“队长”即被告人赵中阳,被告人赵中阳收取3.5万元放置于驾驶座位旁。随后,因被害人吴某家属报案而案发。被告人龙德泉趁机逃离现场,被告人赵中阳、邱云被抓获。2017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龙德泉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勒索的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该院以查获的赃款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德泉系主犯,被告人赵中阳、邱云系从犯。三被告人均有故意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龙德泉犯敲诈勒索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中阳、邱云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龙德泉以帮忙要债为名相继纠集被告人赵中阳、邱云。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宝塔山的路边蹲守,被告人龙德泉在车上见到被害人吴某在附近出现,随即告知被告人赵中阳、邱云,由被告人邱云扣住被害人吴某脖子,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抓住并将被害人吴某强行带上被告人赵中阳驾驶的车辆,被告人龙德泉、邱云将被害人吴某夹坐在车后排座位上。被告人赵中阳驾驶车辆沿书院路往北直至长沙市八医院,开至杜甫江阁时,被告人龙德泉问被害人吴某“你知道什么事不”,被害人吴某回答“看怎么了难”,被告人赵中阳问被害人吴某有什么想法,能出多少钱,当被害人吴某回答3万元,被告人邱云随即说道“那我们头呢”,被告人龙德泉亦称少了,起码要3.5万元。在被害人吴某犹豫时,车辆开至万达广场,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便以不给钱就将被害人吴某带至派出所或带至没人的地方等方式恐吓被害人吴某,被告人龙德泉并指使被告人赵中阳下车假装给派出所打电话,被告人赵中阳上车后对被害人吴某说已联系好了派出所,被害人吴某被迫同意给付3.5万元。被告人赵中阳遂驾驶车辆往回开,被告人龙德泉让被害人吴某电话联系家属筹钱。同日21时许,车辆行至大椿桥生鲜市场路口,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等待被害人吴某家属送钱。在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将3.5万元交给被告人邱云时,被告人邱云示意并要求其将钱交给“队长”即被告人赵中阳,被告人赵中阳收取3.5万元放置于驾驶座位旁。随后,因被害人吴某家属报案而案发。被告人龙德泉趁机逃离现场,被告人赵中阳、邱云被抓获。2017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龙德泉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勒索的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查获的赃款等物证照片、搜查笔录,证明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敲诈勒索后,被害人吴某当场支付3.5万元现金,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对车辆内进行搜查,发现车上确有3.5万元现金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5日晚8时30分许,周某1报警称在天心区大椿桥生鲜菜市场路口有人敲诈勒索,民警赶至现场发现疑似涉嫌敲诈勒索人员赵中阳的车内有大量现金,随后将被告人赵中阳。邱云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2017年3月31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在天心区学院街南墙湾巡查时发现两名形迹可疑人员,将二人带回后调查发现被告人龙德泉系网上追逃人员,后将被告人龙德泉抓获的事实。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害人吴某被敲诈勒索的3.5万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之子周某1。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5、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其2016年12月5日晚8时许,在接到妻子吴某的电话说要他准备3.5万元钱到大椿桥,后骑电动车行至大椿桥看到其妻子吴某在一辆灰色小车上面。其走近小车车上两个男的就问钱带来了没有?随后其去取钱,然后回到灰色小车边,那个开车的男的要其上车。其坐在副驾驶位置后将钱给了开车的司机。其子周某1亦赶至现场,随后警察也过来了,并将在场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的事实。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5日晚上7时许,其接到朋友周某1的电话,说他爸爸找他有急事要其跟他一起。然后二人就到书院路宝塔山这边来了,周某1爸爸打电话说要马上取3.5万元钱,送钱给他爸爸的时候也没说几句话。二人觉得不太对劲就打电话报警了,并跟踪周某1爸爸到了大椿桥生鲜菜市场路口看到一辆海马商务车。遂过去询问发现周某1妈妈也在车上还有两个陌生男子,这时警察过来一并将车上人都带回派出所调查的事实。7、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5日晚上7时许,其接到其父打来的电话称其母被抓起来了,并叫其到书院路宝塔山附近去。后其父又打电话称要其取3.5万元钱,其取钱交给父亲后觉得不对劲便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看见其父上了一辆海马商务车,便跟过去看,看到其父母及两名陌生男子均在车内,遂问怎么回事。其中一个开车的男的说是麓谷的,其以为他们是派出所的,于是问他们要工作证,他们没有回答,后面另一个陌生男子大声对其说,你不相信我们,那就跟我们一起走。然后有警察过来了,把在场的所有人都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实施敲诈勒索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9、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均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刑及前科劣迹情况。10、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龙德泉系网上追逃人员。11、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的供述与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德泉系主犯。被告人赵中阳、邱云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具有故意犯罪前科、行政处罚或被强制戒毒等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龙德泉、赵中阳、邱云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德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被告人赵中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9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被告人邱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9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若兰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人民陪审员  宋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阙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