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振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振强,吕永安,冯如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14层1405室。法定代表人:武华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贤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强,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永安,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原审被告:冯如堂,男,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上诉人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振强、吕永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万合公司是否承建伊川县菩提龙城项目”、“赵振强、吕永安是否在万合公司承包的工程做工”、“万合公司是否与冯如堂结清赵振强、吕永安等人的工资”等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王春峰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郎振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