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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8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等与大连哈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杨国江,麻孔育,大连哈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8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5-140号平层。法定代表人:蔺延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潇,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哈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法定代表人:张景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天民,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江,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勇,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孔育,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忠,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与被上诉人大连哈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国江、麻孔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原告为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王庆,一审裁定主文仅为”驳回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而一审法院对原审原告王庆的起诉未作出处理,故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刘勇峰审判员王家永审判员李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