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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谢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谢书亮,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97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河西区解放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55650065-X。法定代表人:赵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恩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越颖,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书亮,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杨丹,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谢书亮、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7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丹名下有比亚迪汽车一辆,经申请人申请已经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屋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