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顺祥、王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顺祥,王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512号原告: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5-1栋一层车库。法定代表人:徐良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祥,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王潇,男,汉族,1992年1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顺祥、王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和瑞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减半预交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