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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桂波与孙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波,孙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401号原告:刘桂波,女,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云丹,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刘桂波与被告孙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桂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孙云丹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2、孙云丹偿还利息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桂波与孙云丹原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30日,孙云丹向刘桂波出具借条一份,言明2013年6月1日借刘桂波100万元,利息按照年息4分计算,同年6月26日,借刘桂波12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2015年9月底还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桂波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刘桂波提供的孙云丹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刘桂波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孙云丹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刘桂波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