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兵、陈洪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兵,陈洪琴,王金石,张金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639号之一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云、吴敏,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兵,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陈洪琴,女,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王金石,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张金城,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兵、陈洪琴、王金石、张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计2951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21元,由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文龙书 记 员 印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