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方与吴春年、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方,吴春年,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682号原告:曾方,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松滋市,汉族,住松滋市。被告:吴春年,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于松滋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松滋市,住松滋市。被告:杨梅,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于松滋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松滋市,住松滋市。系被告吴春年之妻。原告曾方与被告吴春年、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曾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曾方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