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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执70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群来、郭礼宣与潘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来,郭礼宣,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70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王群来,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申请执行人郭礼宣,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被执行人潘勇,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人王群来、郭礼宣与被潘勇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8日向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潘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