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70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群来、郭礼宣与潘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来,郭礼宣,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70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王群来,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申请执行人郭礼宣,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被执行人潘勇,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人王群来、郭礼宣与被潘勇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8日向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潘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