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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夏鹏飞、胡章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鹏飞,胡章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夏鹏飞,男,1984年2月25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胡章照,男,1981年10月15日生,住彭泽县。本院在执行夏鹏飞与胡章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两万元。现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