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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者:袁昌弟,男,生于1951年4月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该租赁站员工。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谷向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充XXX公司的应收工程��400000元。但该工程现未结算,且被多家法院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通过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