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迪睿与株洲瑞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迪睿,株洲瑞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575号原告:尹迪睿,女,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株洲市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瑞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迪睿诉被告株洲瑞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迪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瑞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迪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迪睿撤回对被告株洲瑞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6元,减半收取4393元,由原告尹迪睿承担。审 判 长 李叶舟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