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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申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翠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翠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国际家俱城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炎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李兴旺,陈莲香,王旭林,方穗芬,陈志真,倪政国,林迎春,黄钰宁,黄启人,陈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翠珍,女,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2号。负责人:叶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劲,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福州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区杨周路29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邓雪雯。一审被告:福州国际家俱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连江经济开发区琯头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旭林。一审被告:福建炎煌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118号宏扬新城二号楼17层C、D号。法定代表人:刘枫。一审被告: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63号东2店面。法定代表人:陈秀华。一审被告:李兴旺,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一审被告:陈莲香,女,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一审被告:王旭林,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一审被告:方穗芬,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一审被告:陈志真,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一审被告:倪政国,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一审被告:林迎春,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一审被告:黄钰宁,女,汉族,1995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一审被告:黄启人,男,汉族,1935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一审被告:陈秀华,女,汉族,1934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陈翠珍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一审被告福州国际家俱城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翠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贵先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邹唐敏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蕾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